政府因疫情影响减免的社保费,认定减免费用的受益方有约定从约定
案件介绍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3日,黄某(乙方)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甲方)签订《购买课时劳动合同》、《购买课时服务教师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课时并安排乙方到用工单位工作,工作期限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甲方确认乙方工作完成之日止。课时报酬每课时不超过150元,包含甲方为乙方缴交的以及乙方个人缴纳的医社保、公积金、商业保险等。甲方每月按照乙方实际提供的课时,以100元/课时乘以总课时数向乙方预发工资,另外每课时预留不超过50元报酬用于甲方为乙方缴交的医社保、公积金、商业保险等费用。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政府基于疫情影响减免了部分社会保险。2020年8月,黄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教育咨询公司支付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间政府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用。仲裁驳回黄某请求,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黄某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的《购买课时劳动合同》、《购买课时服务教师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约定。上述协议明确约定,黄某每课时的劳动报酬150元按月预发100元,预留50元用于相关费用支出后,结余部分应返还给黄某。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黄某的社会保险费被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减免,预留报酬用于缴纳社会保险的支出相应减少,但该部分在性质上仍属于黄某的课时报酬。教育咨询公司辩称社会保险的减免系疫情期间对用人单位的政策奖励,应归属于教育咨询公司,缺乏依据。故法院最终判决教育咨询公司应返还黄某相应的课时报酬。
典型意义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为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用工成本,鼓励企业复工复产,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减免部分企业社保费用的缴纳,根本目的在于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有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缓解企业困难和压力,系国家对用人单位的政策奖励,社保费用减免政策的对象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仍应缴交其个人应缴部分。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约定社保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承担部分均是从劳动者个人应得的课时费中支出,该内容系双方自愿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相应减免的社保费用亦应归属于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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