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务派遣单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做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后续监管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2.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单位为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
3.市及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并加强工商,税务,工会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和相互协调。
4.劳务派遣单位基本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开展劳务派遣经营业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劳务派遣用工台账,列明被派遣劳动者基本情况,所在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情况备查。
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并依法妥善管理被派遣劳动者的人事档案,无档案保管权限的,可委托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保管;
6.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及时向许可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内向许可部门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基本经营情况的综合报告,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书面申请的,不予受理,但可按照新申请许可重新办理。
核发四川成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区域: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新津区,新都区,双流区,郫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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