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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资讯热点: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再次受伤能算工伤吗?
陈某于2008年起在某公司工作。2012年11月陈某在工作受伤认定陈某为工伤。陈某出院后出院医/嘱载明陈某需全休12个月。陈某在期间参加了公司的年终总结会,会后陈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被撞身了亡、承担次要责任。
事后,陈某的亲属想申请工伤认定,但单位却说陈某处于停工留薪期内,不能算上班。那么公司的说法是正确的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相关资料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陈某事发时确实处于停工留薪期内。但是,受伤职工或不了解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或是因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与正常上班待遇在事实上有所差别,受伤职工可能在身体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选择提前上班,故应当对停工留薪期内受伤职工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而不能简单认为停工留薪期内不可能会上班。
本案中,陈某参加了公司的年终总结会到单位参加了会,其当天所参加的活动系该公司职工当天的工作内容,故陈某到公司参加开班会应理解为上班,陈某此次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认为陈某在停工留薪期内故不能理解为上班,是不正确的说法。
所以,公司的说法不正确,陈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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