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和《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市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群体性延续是指在大邑县区域内举办的群宴活动,含农村自办群宴,餐饮服务单位承办群宴以及家庭自办群宴活动,且农村自办宴席聚餐人数在100人(含100人)以上,餐饮服务单位承办群宴聚餐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上;其中农村自办宴席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自办的,非营利性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
第三条:承办者分为专业加工服务者和餐饮服务单位,其中专业加工服务者指应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队伍和个人,含“坝坝宴一站式”,家宴服务队,乡村厨师等;餐饮服务单位指具有承办宴席能力的酒店,农家乐,餐馆等餐饮服务单位提供单位。
第四条:乡厨等专业加工服务者应当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合格,并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食品摊贩管理,到常驻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条,餐饮服务单位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到所在地辖区市场监管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群宴承办者所有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健康合格证一年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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