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县级以上地方市场质量监督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核查人员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2、决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颁发:县级以上行政审批局应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成都市无地址各区食品经营许可证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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