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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潘某系某镇人民政府工勤人员。2018年1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潘某与同事一起在单位财务室工作时突感身体不适,头晕并无法站立,同事发现后立即联系某镇卫生院前来急救,因病情较重,医务人员将其送卫生院并呼某市120急救中心来接诊。当日12时50分左右,潘某被送至某市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2018年1月27日,潘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干功能衰竭。2018年2月9日,用人单位向某市人社局提出对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后,2018年4月9日,某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潘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治疗12天后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和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潘某家属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后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潘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12天后死亡。潘某死亡的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也不符合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定,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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