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夜班打瞌睡恰遇安全事故,是否算工伤?

点击图片查看原图
 
单价: 面议
起订:
供货总量: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3 天内发货
所在地: 山东 济宁市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21-02-22 14:11
浏览次数: 20
询价
 
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详细说明
 夜班打瞌睡恰遇安全事故,是否算工伤?
 
 
李某是金莲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莲公司)造纸一车间的造纸工,于2006年10月20日0时至8时上夜班。凌晨5时45分左右,纸辊架上原有的半成品纸辊突然坍塌,砸向正坐在车间内门边休息打瞌睡的李某,李躲闪不及,造成右脚踝骨骨折的事故。
金莲公司向金湖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金湖劳保局作出了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情形。因此,不属于因工受伤。
后原告李某不服向淮安市劳保局提起行政复议,淮安市劳保局作出维持金湖劳动局的认定的决定。为此,原告于2007年2月5日向金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劳动局辩称,原告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当时原告打瞌睡,而没有直接从事工作,非因工作原因而受伤,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金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在其当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整个过程中受伤,其夜班工作期间,因生理原因打瞌睡违反劳动纪律,并不是排除其工作原因受伤的法律依据;其次,第三人金莲公司存在着生产上的不安全隐患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内在原因,工作场所中纸辊坍塌才是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故应认定原告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程序合法,但适用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
 
劳动者在夜班的工作操作休息间隙坐在门边打瞌睡,因同事操作行为引发安全事故而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条件,应该认定为工伤。
我这边给大家介绍一款能帮助企业规避用工风险的雇主责任险。
产品介绍
方案1:身故80万+医疗20万
方案2:身故40万+医疗5万
方案3:身故20万+医疗4万 
方案4:身故10万+医疗2万
众联雇主责任险:多种价格体系,总有一种能满足您得述求。我们根据不同用户得不同情况,指定了多种保障体系,确保每个用户都能享受到最优的价格。具体价格欢迎咨询。
 
 
原文链接:http://www.56zbw.cn/chanpin/show-46749.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以上就是关于夜班打瞌睡恰遇安全事故,是否算工伤?全部的内容,关注我们,带您了解更多相关内容。
更多>本企业其它产品
0相关评论
网站首页  |  VIP套餐介绍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手机版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